原住民身分法第三條: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之傳統姓名。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可以,在本市完成新生兒登記或初設戶籍者,經審查符合請領生育補助資格者,於辦理書面申請後,當面發放現金。 二、申請表置於本所網站首頁/申辦須知/表單下載/其他項下下載。 三、生育補助請領,除申請人親自領取外,皆須出示代領人委託書。
一、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本人。 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申請人:由父母(法定代理人)及當事人親自到所申請﹞。 三、應提憑證件: 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另自民國106年7月3日起,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ris.gov.tw)點選「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即可上傳數位相片。 未滿十四歲之未成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同意書) 規費200元。
一、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三、應提憑證件:
一、申請資格: 年滿十八歲以上。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在台灣設有戶籍。 未受監護宣告。 二、申辦自然人憑證並没有戶籍地限制,且可跨縣市辦理,民眾可親臨至較鄰近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三、應備文件:本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email信箱、IC卡工本費250元,至鄰近之戶政事務所專屬櫃檯辦理即可。
一、申請資格:
二、申辦自然人憑證並没有戶籍地限制,且可跨縣市辦理,民眾可親臨至較鄰近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三、應備文件:本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email信箱、IC卡工本費250元,至鄰近之戶政事務所專屬櫃檯辦理即可。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應由本人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請。
一、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本人。 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申請人:由父母(法定代理人)及當事人親自到所申請) 三、應提憑證件: 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另自民國106年7月3日起,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ris.gov.tw)點選「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即可上傳數位相片。 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父母為法定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同意書) 規費50元。
一、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資格條件: 房屋所有權人。 管理人。 現住人。 利害關係人。 二、應備帶要件如下: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其中之一):建物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六個月內「建物謄本、水、瓦斯費收據」,或足以證明該建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利害相關之佐證文件。 委託他人申請者,除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外,另附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 申請人戶籍設立於欲申請門牌證明之地址者,僅須檢附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門牌證明須向建物門牌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不能異地辦理。 四、門牌證明除整編(行政區域調整)證明為免費外,每份證明書收取規費20元。
一、申請人身分資格條件:
二、應備帶要件如下:
三、門牌證明須向建物門牌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不能異地辦理。
四、門牌證明除整編(行政區域調整)證明為免費外,每份證明書收取規費20元。
一、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 二、應備文件: 建物權狀或最新一期完稅之房屋稅單。(擇一) 身分證,印章(本人辦理可簽名)。 委託辦理請攜帶上述2.項應備文件外,另備房屋所有權人委託書。以上應備文件皆需提供正本。 三、遷出法定期限:法定期為自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起算3個月又30日(依據戶籍法第16、17、48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申請戶籍逕遷戶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戶籍遷徙,戶所將逕為辦理遷出登記。
一、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
二、應備文件:
三、遷出法定期限:法定期為自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起算3個月又30日(依據戶籍法第16、17、48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申請戶籍逕遷戶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戶籍遷徙,戶所將逕為辦理遷出登記。
依民法第1091條: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監護之責任,未成年子女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始得設置監護人,申請監護登記。 而依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僅限於對未成年人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及附隨此種監護之住所指定權或懲戒權等),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故依上揭規定,如父母遠遊,父母得委託適當親友代為監護其子女。但委託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且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監護人。
依民法第1081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遺棄他方 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依民法第1081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依民法1080-1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惟法院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因您兒子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所以需由您或小孩法律上的父親先提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待判決確定,且您已至戶政機關刪除子女父姓名後,才可辦理認領登記。否認之訴需自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除須帶本人身分證、印章及死亡者(在台有設籍)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外,您需另提憑經大陸公證處核發之死亡公證 書,並經由本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即可辦理死亡登記。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代辦印鑑,應由受委託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由委任人所出具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驗證之授權書(委任書)正本(書明委託何人、使用目的、事項及份數)、委任人之印鑑章向委任人出國前之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如委任書係在大陸地區製作,委任書需經海基會驗證始可採認)並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有。 結婚當事人如欲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應於平常假日或國定假日1至7日前,臨櫃、電話或網路預約,辦理當日即為結婚登記日。
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於結婚登記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