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據臺時期 |
臺灣之戶政,肇始於荷蘭據臺中期(約西元1646年)。
明永曆元年荷人為配合其殖民地政策,並征收人頭稅之目的,開始實施戶口調查工作,是為臺灣實施戶政之始。 |
日治時期 |
日人在臺,為推行其殖民地政策。
戶政業務由警察機關管理,其目的在調查勞動力及維持治安。
臺灣戶籍始自明治39年建制,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戶籍登記即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
臺灣光復初期 |
我國戶籍法於民國20年12月12日公布。
戶籍法施行細則於23年6月25日公布,但未施行。
民國35年始在臺施行,當時戶籍登記業務由民政機關主管。
戶口查察業務則由警察機關依警察勤務規章的規定辦理。
所以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工作採雙軌制。
由民政機關與警察機關管理。 |
民國58年
至
民國62年 |
戶警合一:
民國58年中央基於戡亂時期嚴密戶口管理。
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
民國62年正式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
並將鄉鎮市區公所之戶籍課改為各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隸屬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
民國71年
至
民國81年 |
戶政業務電腦化試辦階段:
民國74年3月行政院組成「戶政資訊策劃小組」積極展開規劃工作。
民國76年4月核准選擇臺北市中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兩戶政事務所進行試辦。
民國82年7月1日試辦成功,正式實施。 |
民國81年 |
戶警分立:
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民國81年7月1日起戶政業務回歸由民政單位掌理。
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增設第四(戶政)科。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增設第六(戶政)科。
各縣市民政局設戶政課,掌理戶籍行政業務,並督導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業務。 |
民國82年
至
民國84年 |
電腦化作業推廣階段:(第一階段)
全面展開推廣工作,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四年三階段逐一展開。
民國82年7月起至84年6月止:完成範圍內政部、臺北市、高雄市計54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為407萬。 |
民國83年
至
民國85年 |
民國83 年7月起至85年6月止:(第二階段)
完成範圍臺灣省政府、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市、臺中市、臺中縣、雲林縣、屏東縣、嘉義縣、高雄縣等計383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為1,098萬。 |
民國84年
至
民國86年 |
民國84年7月起至86年6月止:(第三階段)
完成範圍福建省政府、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臺南市、臺南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計361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約607萬。 |
民國86年迄今 |
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 民國86年10月1日起全國連線作業。 |
備註 |
本市戶政事務所沿革:
原嘉義縣警察局嘉義市戶政事務所,於72年4月1日成立嘉義市第一戶政事務所。
80年9月30日正式分東、西區戶政事務所,編制37人。
88年12月20日本所由嘉義市民樂街130號搬遷至吳鳳北路現址(184號4樓)。
92年2月1日配合嘉義市政府組織修編減少1名書記,編制為36人,3個股分工各司其職推動業務。
106年2月1日配合嘉義市政府組織修編,減少1名課員、1名戶籍員、1名書記,編制為3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