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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到哪裡辦

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要帶什麼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
  2. 印章。
  3. 戶口名簿。
  4. 有配偶、子女者,其配偶、子女須隨同變更(應附其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5. 規費:換身分證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戶籍謄本每張15元。

►貼心叮嚀

  1.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2.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 被認領者、撤銷認領。
    •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氏誤植。
    • 音譯過長。
    • 其他依法改姓。
    •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4. 有下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應附親屬證明文件或有關戶籍謄本)。
    •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一份)。
    •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應附載有通緝書或公文之通報)。
    •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5. 依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6.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7. 姓名條例第十五條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經通緝或羈押。
    •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務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