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108年度本所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0案、交易行為0案。
109年度本所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0案、交易行為0案。
110年度本所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0案、交易行為0案。
111年度本所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0案、交易行為0案。
112年度本所與相關人補助案件共計0案、交易行為0案。
資料更新時間: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