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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 受委託人。

►到哪裡辦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

►要帶什麼

  1. 出生證明書(含從姓約定書;由父母親自簽章)。
  2. 戶口名簿。
  3. 父母國民身分證。
  4. 印章(或簽名)。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 規費:戶口名簿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1.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 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年2月10日至89年2月8日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領取定居證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年2月9日)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 在臺灣地區出生,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仍應依兩岸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並得受定居數額之限定。
  5. 出生登記申請期限: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之二逕為登記,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嬰兒姓名。
  6. 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聲明書,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7. 本市辦理出生登記符合資格者得請領生育貼津。請領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者,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六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 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生育津貼補助金額: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22,000元。
  • 符合資格者,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一年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