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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認領人。
  2. 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申請人時)。

到哪裡辦

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帶什麼

  1.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2.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 生父母及被認領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國外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5. 規費:戶口名簿換發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1. 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2.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得提具經法院公證之認領公證書文件或符合我國及外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證件申請認領登記。
  3. 生母為外籍(含大陸地區)人士,子女於國內出生,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另提憑經駐外館處(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4. 認領大陸出生子女需備妥大陸公證書,並經海陝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子女出生公證書、認領公證書(內容敘明生母同意未成年子女由生父認領)、生母無婚姻狀況證明書、子女姓氏約定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等,至戶所辦理認領登記。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