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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收養人不為申請書,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申請人時)。
  4. 規費:身分證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到哪裡辦

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帶什麼

  1.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書及裁確定證明書。
  2. 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未滿七歲者免)。
  3. 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2年內相片1張(符合全面換證相片規格)。

►貼心叮嚀

  1.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之親子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2.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其證明文件辦理。
  3. 合意終止收養應由雙方以書面為之。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經收養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4.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5. 單方終止收養子女變更從姓者,應提憑養子女從姓約定書及養父母身分證、印章。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