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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

►到哪裡辦

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帶什麼

  1. 結婚書約(須由結婚人及2位證明人簽章,證明人須為年滿18歲完全行為能力人)。
  2. 戶口名簿(雙方)。
  3. 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居留證)。
  4. 印章(或簽名)。
  5. 結婚當事人應各備2年內彩色近照1張(符合內政部新規格),換發國民身分證(但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6. 規費:身分證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1. 在國外結婚者,其原文結婚證書及中文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加註「符合行地法」字樣。如委託代辦時,授權委託書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
  2.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除提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外、應另提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戳記之入出境許可證辦理。
  4.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5. 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
  6.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為結婚登記日。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