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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親辦。
  2. 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到哪裡辦

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帶什麼

  1. 離婚協議書(須有離婚人及2位證明人簽章,證明人須為年滿18歲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可單方辦理)或調(和)解離婚筆錄。
  2. 戶口名簿(雙方)。
  3. 國民身分證(雙方)。
  4. 印章(或簽名)。
  5. 規費:身分證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1. 在國外離婚者,離婚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2. 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所持大陸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3.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4. 當事人二年內彩色近照乙張(符合內政部所定新規格),換發國民身分證(但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