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
  2. 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3. 受委託人。

►到哪裡辦

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帶什麼

  1. 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3. 死亡者配偶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委託他人申請:請另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6. 規費:身分證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戶籍謄本每張15元。

►貼心叮嚀

  1.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內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2.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3.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
  4.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5. 配偶殁如欲換證者,應備二年內二吋半身彩色近照乙張(符合內政部所定新規格),換發新國民身分證(但本人親自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