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人

  1. 當事人、戶長。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到哪裡辦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帶什麼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2. 印章(申請人親自簽名者,無庸蓋章)。
  3. 利害關係人申請應檢具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並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4. 委託申請者,應繳驗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正本。

►貼心叮嚀

  1. 利害關係人(與權利義務之得失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範圍如下: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者,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戶長與戶內人口關係者,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2. 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僅限於當事人之部分謄本。(持憑法院指定公文函、補件通知者除外)。
  3. 核發戶籍謄本,應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查證申請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當事人同意與否,並非必要條件。
  4. 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關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 閱覽戶籍登記簿應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閱覽。
  6. 規費:戶籍謄本每張新臺幣15元;閱覽戶籍資料每次15元;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10元。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