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受委託人。
►到哪裡辦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帶什麼
- 申請人身分證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
- 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等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
- 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
►貼心叮嚀
-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他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 目前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 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 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 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 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 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 第一項所稱身分證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及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 規費:第一份每張新臺幣100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15元。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