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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未成年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4. 受委託人。

►到哪裡辦

請至戶籍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帶什麼

  1. 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
  2. 獨立設戶:請提憑房屋證明文件正本。
  3. 遷徙者國民身分證。
  4. 印章(或簽名)。
  5. 未成年子女遷入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辦或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委託另一方辦理,但應加附另一方之同意書(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印章。
  6. 規費:身分證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1. 本人親自申請、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2. 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須具備下列書件之一,方可受理登記: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需有繳納證明,例如超商繳款小白單、網路繳納截圖、繳納證明書等)、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 之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正本(需有繳納證明,例如超商繳款小白單、網路繳納截圖、繳納證明書等)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除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出租人所有權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之房屋者,得提 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3. 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出境經代辦遷出登記後,應憑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辦理遷入登記。
  4.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5. 無居住事實而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
  6. 為正確戶籍管理,落實遷徙登記,個案如有疑義,戶政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本於職權查證辦理,如涉私權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內政部101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10398813號函)。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