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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代理人。

►到哪裡辦

請至戶籍之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要帶什麼

  1. 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
  3.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身分證、印章。
  4.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每次規費20元。

►貼心叮嚀

  1.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他人辦理者:應繳驗委任人之授權書或委任書、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及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印鑑章;受委任人身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上述授權書或委任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驗證(在大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
  2.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應繳驗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有效之中華民國護、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或同意書。【法定代理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授權書或委任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
  3.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5. 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6. 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7.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
    • 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 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查詢資訊

※本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您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諮詢。
☎ 服務專線:05-2226330(總機)